2020年至2022年的备审年报三度披露民族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案例,首次披露时已作出明确的违宪判断,此后两年的备审年报又对该案例持续披露,表明制定机关已完成有关规范的纠正。
[60]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的以上三种判决形式都会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无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55]此外,禁止重复起诉属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
[45]这一观点对第二种观点进行了修正,重申了判断同一性的三项要素,但并未明确各项要素的具体判断标准。(三)时间范围的认定标准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范围涉及两个维度。该效力条款在适用三十余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是德国行政诉讼判决确定力的法律依据。如有观点认为,重作判决所依附的主判决不仅限于撤销诉讼,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依附于确认无效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
[48]参见江必新、梁凤云主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 304页。但在效力后果上,拘束力与既判力很难进行有效的区分,因为既判力在效果上本身也表现为对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拘束力。一些部门基于事后因循守旧的问题导向行事,而非从舆论引导、话语传播的规则导向或战略导向出发。
(一)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的新变革由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ICT)所引领的信息革命全面颠覆了人类社会原有的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第一,针对平台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社交媒体平台对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出于正当目的的网络评论、舆论监督本应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却沦为私人资本的公关工具,进行言论整肃、舆论干预。四、中国方案:让技术团结人民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在互联网使全球各国命运更加休戚与共的趋势下,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应当立足实践问题,拓宽全球视野。
1.网络信息冲击社会生活空间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变革冲击社会生活的空间。第二,对于违法信息内容的删除和屏蔽,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说明,防止内容治理走向过度审查的极端。
2019年的新西兰基督城清真寺枪击案发生后,新西兰和法国推动多国政府、在线服务提供商和民间组织共同签署了《克赖斯特彻奇倡议》(Christchurch Call),承诺与民间社会共同行动,消除网络暴恐内容。以互联网上时事热点内容的监管为例,相关信息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媒体和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客户端、平台账号在资质许可下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监管严格,秩序井然。尤其是国际话语传播工作,不仅仍然以陈言老套的观点说教为主,而且新媒体宣传方式欲盖弥彰,以战斗队列的架势,一声令下全员出动,同一时间在同一个平台的不同账号上发几乎同样的信息,忽视传播的科学规律,所以很容易被全部识别和清除。(二)过程治理:包容和审慎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是一项涉及多流程、多环节、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任务,既要为信息内容留出发展创新空间,也要保障公民权利,为企业合法经营和网民依法发言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部门往往以通知方式召集大型平台,围绕特定事项作出指令。《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进一步协调了全主体参与、全平台覆盖、全流程监管、全环节治理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制度设计。尽管立法举步维艰,但并不代表美国对网络空间毫无限制。例如,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IWF)就通过制定行为准则,实施涉儿童性虐待内容监管的举报热线、黑名单制度、分级和标注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
费斯的观点并不否认观点的交锋对于发现真理的作用,而是基于竞争的无序性来讨论采取措施去维护和促进自由市场的必要性。1.信息内容生产与传播方式变革的表现新媒体技术凭借其互动性、便捷性和即时性,使互联网信息内容实现从以专业生产(PGC)为主到以用户生产(UGC)为主的巨大转变。
在事前预防环节,考虑到UGC事前审查、内容把关的困难,针对网络平台,应当加快完善责任清单和透明度机制,深入算法、代码等底层技术逻辑,注入以人为本、技术向善的伦理价值。而音视频信息则几乎消除了信息接受的知识壁垒,哪怕是不识字的人也能够受其影响。
敏感词库可以穷尽,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世界文明包罗万象,网民仍然可以制造大量新话语来避开敏感词,因此删、堵、封永远有缺口。由于技术壁垒的客观存在,用户与信息平台间合同式的用户协议往往流于形式,用户仍旧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权利难救济的劣势。这表现在信息内容执法方面,各部门间职权划分不够清晰,内部协调尚不明确,既导致权力的交叉,也可能造成各部门相互推诿,进而出现监管真空,影响执法效率。(二)信息内容变革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冲击与传统新闻媒体、出版社不同,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过程中欠缺编辑、记者等专业的把关人,且社交媒体等新型信息平台长期以流量至上为主导逻辑,造成浮躁风气下的内容质量良莠不齐,易使低俗庸俗、淫秽色情、仇恨歧视、虚假不实等不良信息无序膨胀,导致网络暴力、造谣诽谤、网络诈骗、网络暴恐等违法犯罪成为社会公害。但是,网信行政执法管辖还需进一步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019年法国颁布《反网络仇恨法案》(Online Hate Speech Law),则赋予月访问量超过200万次的社交媒体平台对种族、宗教、性别等仇恨或歧视言论的删除义务,违者将面临最高达其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
在立法方面,中国已初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立体的、全方位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范体系。中国网民心态的主流是积极的,如国货潮逆行者后浪等话语,都彰显着公众对民族的自尊和自信,对危难的无畏与担当,对前进的勇气与决心。
尽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2条已经对此作出规定,但实践中这种情况仍难以被根除。另一方面,以情感联结为出发点、以流量至上为运作逻辑、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成员的严密结社,往往只问立场,不问是非,极易转化为精神控制或资本工具。
一是行政化过强,监管手段具有突出的行政色彩。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关系到政府、市场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和信任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规范体系,但治理工作尚存薄弱环节,治理提质增效仍待推进,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中国方案仍待完善。
随着网络空间的有害信息越发猖獗、9·11事件所暴露出的国家安全威胁形势日益严峻,各国开始强调在互联网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相对性,并重新审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政策。另一方面,在言论自由权利保护的背后,推特等社交媒体平台原本用于打击儿童色情而建立的内容审核系统,却在近年来被美国政府扭曲为政治观点的内容审查工具。另一方面,加速提升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国际影响力,把握舆论工作和国际传播主动权。这种能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一些涉及民族核心利益的公共事件中,网络社会表现出极大的凝聚力和行动力。
对舆情的拖瞒骗行为,必须严肃处置。在中国,网络信息内容技术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由私营部门推动,国有ICT企业尚未发挥好创新的国家队排头兵作用。
而应该是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环境塑造,从而引领民族价值观,塑造数字时代新文明。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将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提升网民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网上延伸等作为工作目标。
现在,信息内容已经能够以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符号等多种形式单一或融合呈现,作为执法客体的信息内容的形态极为多变,使人难以把控。(一)治理理念:网络意识形态建设仍需走深走实在互联网这一舆论斗争的主战场上,中国将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建设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优先议程。
截至2023年6月,已有欧盟委员会及英国、加拿大、日本、美国等57国政府和谷歌、亚马逊、微软、推特等14家在线服务提供商加入。在执法方面,网信、新闻出版、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国家、省、市三级执法体系逐步建立,清朗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有效遏制了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优化了网络生态。传统的阵列式治理结构已经难以应对数量庞杂、瞬息万变的信息内容,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机制需要更加扁平化和灵活化,加快形成抓住中心、共同发力、上下联动、令行禁止的蜂窝式治理结构。一是信息主体更加广泛。
3.社交媒体成为政治博弈工具如今社交媒体已成为社会运动的高效工具。三是知识流动壁垒,竹木简牍、图书报刊、电视广播,移动都相对不便,也会给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带来障碍。
在2022年11月生效的欧盟《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中,科技公司被分为不同的层级,对儿童保护、虚假信息、民主选举等问题的风险评估、内容审核负有不同程度的义务。一是内容泛在化、万物皆媒介成为互联网新媒体时代的新常态。
这样的决策过程只局限于政府内部的沟通,并未深入对平台主体进行利益考量和意见吸纳。传媒越来越大众化,网络水军、粉丝文化、网络暴力却使公共讨论的参与者越来越不对等。